注会《审计》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内容讲解
一、诚信。诚信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
会员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1.含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2.含有缺乏充分根据的陈述或信息;
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二、独立。独立原则通常是对注册会计师而非非执业会员提出的要求。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独立性。
三、客观和公正
客观,是指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不添加个人的偏见。公正,是指公平,正直,不偏袒。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或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的情形,会员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如果会员在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情况下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
专业服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会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阶段:(1)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2)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
应有的关注,要求会员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五、保密
会员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涉密信息。
保密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而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会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会员应当警惕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向主要近亲属和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无意泄密的可能性。
主要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子女。其他近亲属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会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如果客户或工作单位同意会员披露这些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2.如果客户或工作单位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4.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5.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六、良好职业行为
职业行为原则要求会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在推介自身和工作时,会员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会员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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