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二)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证券发行基础
2. 股票的发行
3. 公司债券的发行
4.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5. 证券交易
6. 持续信息公开
7. 禁止的交易行为
8. 上市公司的收购
9.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0.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主体
11.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相关程序
12. 保险合同的特殊要求
13. 票据基础概念
14. 票据行为
15. 票据权利
16. 票据抗辩
17.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8. 汇票的出票
19. 汇票的背书
20. 汇票的承兑和保证
21. 汇票的付款和追索
22. 本票和支票的制度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
三、考查分值:12-15分
四、教材变化
1. 新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 删除“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
3. 变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障碍”
4. 变动“股票终止上市”的政策;
5. 变动“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
6. 新增“《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二、证券交易
(二)证券上市
1. 股票上市、暂停与终止上市的条件
(1)股票上市条件
①经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该比例为10%以上。
④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暂停上市条件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停交易后,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复牌,即停牌的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交易。停复牌原则上应由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股票的停复牌。
(3)终止上市条件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动退市是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或者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依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现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2. 公司债券的交易、暂停与终止交易的条件
(1)上市交易条件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暂停交易条件
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公司债券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⑤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3)终止交易条件
有暂停交易第①项、第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②项、第③项、第⑤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3.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基金上市交易与终止交易的条件:
①上市交易条件
a. 基金的募集符合规定;
b. 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c.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d.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
e.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终止交易条件
a. 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b.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c.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d. 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转让。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信息公开制度
1. 首次信息披露
该类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2. 持续信息披露
(1)重大事件的界定
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交临时报告: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对比
3. 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界定。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如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行买卖;泄露信息,使得他人因此买卖;建议他人买卖。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内幕信息的内容: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
①应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二、证券交易
(三)信息公开制度
3. 禁止的交易行为
(3)操纵市场行为。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制造虚假陈述行为。制造虚假陈述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行为。
(5)欺诈客户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④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为谋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1.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被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这里所说的实际控制权是指: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上市公司收购人
(1)一致行动人。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2)收购人的限制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3. 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的义务
(1)公告义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2)禁售义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4. 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 权益披露的情形对比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a.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b.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a.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b.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同样应当按照上述“协议转让”方式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 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
(三)要约收购、协议收购
1. 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的概念。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的,称为全面要约;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约的,称为部分要约。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
(三)要约收购、协议收购
1. 要约收购
(2)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①持股比例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②(在前一个条件下)继续增持股份。
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3)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撤销。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的变更。
①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②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③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2. 协议收购
(1)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也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 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①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③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④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a. 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b. 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c.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④)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证
保证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不去发生战争的国家等。
(3)弃权和禁止反言
①弃权
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②禁止反言
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弃权是禁止反言的前提,禁止反言是弃权的法律后果。
2.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①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②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性,即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
③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确定性。
(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①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②在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主要有: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①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a. 本人;
b. 配偶、子女、父母;
c. 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d.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包括:
(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2)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
4. 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二)保险公司
1. 保险公司的设立
(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②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③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④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设施;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批准和登记。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3)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课程推荐
- 中级会计职称普通班
- 中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中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中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普通班 | 班次特色 |
240元/一门 450元/两门 680元/三门 |
购买 |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精品班 | 班次特色 |
680元/一门 1200元/两门 1800元/三门 |
购买 |
- 中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
- 中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实验版
模拟题库 | 题库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综合版 | 题库特色 |
120元/一门 200元/两门 240元/三门 |
购买 |
模拟题库 | 题库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实验版 | 题库特色 |
240元/一门 480元/两门 720元/三门 |
购买 |
相关文章
最新资讯
网站地图
财务管理高端精品课程公开课
- 即日起报名初级会计职称辅导套餐的学员,除赠送vip会员,并且免费赠送最新的考试辅导资料,考试题库。
- 中级模拟考试系统 点击进入>>
- 中级试卷练习模式 点击进入>>
- 中级章节练习模式 点击进入>>
- 中级题库幻灯功能 点击进入>>
专业知识水平考试:
考试内容以管理会计师(中级)教材:
《风险管理》、
《绩效管理》、
《决策分析》、
《责任会计》为主,此外还包括:
管理会计职业道德、
《中国总会计师(CFO)能力框架》和
《中国管理会计职业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试:
包括简答题、考试案例指导及问答和管理会计案例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