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高频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销售劳务,指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
5.销售不动产。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此处列举其中几点。
(1)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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