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答疑《税法》:关税(二)、资源税重点讲解
本期主要针对关税完税价格和资源税税目、资源税计税依据、资源税减免税项目等知识点进行讲解。
知识点: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费用)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A.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B.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C.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E.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F.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A.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B.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C.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D.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E.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 两者总额的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货价+运费)×3‰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知识点:资源税税目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金属矿,包含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钨、钼、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原矿或精矿。
5.其他非金属矿,包含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稀土、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知识点:资源税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1.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运杂费用的扣减。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1)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2)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3)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4)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3.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有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4.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5.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6.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知识点:资源税减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资源税。
4.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也称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6)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7)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来源:《中国会计报》7月12日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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