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第五章答疑精华: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
【原题内容】
市区某专营进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在2015年11月,计算出口货物应退税额20万元,免抵税额为20万元;当月进口货物向海关缴纳增值税35万元、消费税25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万元。
A、5.6
B、1.4
C、4.2
D、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当期的免抵税额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城建税是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7%+3%)=2(万元)。
提问内容:进口货物向海关缴纳增值税35万元、消费税25万元,对于进口的,不需要交教育费附加?
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进口不征,意思是进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
继续提问内容:
1、进口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应该是作为进项可以抵扣的,而本月的城建税计税依据是实缴的增、消、营。为什么这里不考虑进口环节进项的抵扣?
2、是否是免抵税额中的20万元,已经抵扣过进口环节35万的进项税。而消费税进口环节不作为计税依据?
3、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实缴的增、消、营。可实缴的增值税应该是抵扣过进口环节进项税,所以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是实缴的增值税(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国内进项-进口环节的进项)、消费税(国内环节)、营业税(国内环节)?
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进口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应该是作为进项可以抵扣的,而本月的城建税计税依据是实缴的增、消、营。为什么这里不考虑进口环节进项的抵扣?
答复: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进口增值税是作进项税抵扣的。并没有不考虑。
2、是否是免抵税额中的20万元,已经抵扣过进口环节35万的进项税。而消费税进口环节不作为计税依据?
答复: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进口增值税是作进项税抵扣的,与免抵税额没什么关系。
3、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实缴的增、消、营。可实缴的增值税应该是抵扣过进口环节进项税,所以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是实缴的增值税(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国内进项-进口环节的进项)、消费税(国内环节)、营业税(国内环节)?
答复:是的。
继续提问内容:
1、在计算免抵税额为20万元,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
2、作为城建税依据时进口环节的增、消、营,是不同处理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而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和营业税是不能抵扣,也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在计算免抵税额为20万元,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
回复:不是的,免抵税额就是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税额的部分,这部分是不退税的。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假如这部分退税,那么内销那部分就要交税。这样此部分不退,内销相应的部分也不交,就两相抵了。
2、作为城建税依据时进口环节的增、消、营,是不同处理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而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和营业税是不能抵扣,也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回复:是的,理解正确的。但是进口一般是不缴纳营业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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