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重要知识: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一、情报交换(能力等级1)
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公约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以及保护我国合法税收权益的重要方式。
情报交换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进行。我国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
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
我国从缔约国主管当局获取的税收情报可以作为税收执法行为的依据,并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出示。
税收情报应作密件处理。
二、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能力等级1)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简称FATCA,其主要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通过FATCA。FATCA要求外国机构向美国税务机关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信息,若外国机构不遵守FATCA,美国将对外国机构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和收入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
美国公布以政府间合作方式实施FATCA的两种协议模式:模式一为通过政府开展信息交换,包括互惠型和非互惠型两种子模式;模式二为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税务机关报送信息。
目前,国际社会对以政府间合作方式实施FATCA的模式已基本达成共识。
2014年6月,中国按照FATCA模式一中的互惠型子模式与美国签订政府间协议。FATCA在中国的实施将使中国金融业运营产生较高的合规成本;也将倒逼中国金融领域和税收领域的改革取得突破。
三、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受G20委托,OECD于2014年7月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AEOI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AEOI标准由《主管当局协议范本》(MCAA)和《统一报告标准》(CRS)两部分内容组成。
MCAA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CRS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即:MCAA规范的是国家间的合作程序,而CRS规范一国内税务主管部门对该国金融机构在如何获取满足MCAA交换要求的信息的程序。
金融机构应当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并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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