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贷合同
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1.利息
(1)自2013年7月20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调整外,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下限。
(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2.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1.民间借贷的范围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是否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1)根本未约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2)约定不明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民间借贷的利率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逾期利率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逾期利率与其他违约责任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5.利滚利
(1)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时的处理规则
(1)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7.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除非存在如下情形之一:
(1)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8.法定代表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9.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法律责任
(1)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2)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10.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1)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1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满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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