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的行为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与操纵市场行为主体相区别)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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