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和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三、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责令改正;
(2)监管谈话;
(3)出具警示函;
(4)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四、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分担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2)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3)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分担
如果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1)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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