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1、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2、加工费:含辅料,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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