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票据权利的补救
【知识点】:票据权利的补救
1.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2008年多选题)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2014年多选题、2015年多选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尚未承兑的商业汇票,不能挂失止付。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2008年)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答案】ABC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丧失时,不能挂失止付的有( )。(2014年)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CD
【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2015年)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转账支票
C.现金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3.挂失止付的地位(2014年单选题)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相关链接】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受理失票人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是( )。(2014年)
A.票据收款地法院
B.票据支付地法院
C.失票人所在地法院
D.出票人所在地法院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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