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票据权利的概念
【知识点】: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1·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2010年)
【答案】×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2011年)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答案】A
【例题3·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B: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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