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追索权
【知识点】:追索权
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解释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追索权)。
【解释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例题1·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有( )。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解析】只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丁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有( )。
A.承兑人被宣告破产
B.付款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C.承兑附条件
D.出票人被宣告破产
【答案】ABC
【解析】(1)选项C: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2)选项ABD:只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不包括出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2.被追索人(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2013年不定项选择题)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再追索权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1)取得相关证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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