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3.混合销售行为。
4.兼营行为。
5.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三、营业税税目
1.建筑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
2.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
3.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4.娱乐业。
5.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不动产)和其他服务业。
6.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7.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四、营业税税率
1.建筑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3.娱乐业实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五、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额的确定
1.营业额。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3.营业额的具体规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六、营业税税收优惠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起征点
(三)小微企业免税规定
(四)其他减免税规定
七、营业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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