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第十四章 收入
知识点: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商品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此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二)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三)委托代销商品
委托代销商品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和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1.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1)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未售出的商品可以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2.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受托方不允许改变价格)
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金额或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通常可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不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
(四)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销售的处理这种销售方式下,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企业通常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企业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订货销售的处理(同预收款销售)
(六)以旧换新销售的处理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两笔业务)
(七)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1.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2.商业折扣(打折),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八)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商品的处理1.销售退回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2.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九)房地产销售的处理对于房地产销售,企业应按一般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对于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十一)售后回购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通常情况下,以固定价格回购的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十二)售后租回售后租回,是指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在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租回的销售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符合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1.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承租方提折旧)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①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②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