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 -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三)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增值税的概述
2.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4. 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
5.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
6. 小规模纳税人和进口环节的应纳税额
7.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8.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9. 出口退(免)税制度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4~15分
四、教材变化:
1. 变动“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2. 变动“增值税税率和扣除率”:将原17%税率调整为16%、将原11%税率调整为10%、将原11%的农产品计算抵扣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 新增“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征收时适用3%征收率的情形”“适用5%征税率的情形”;
4. 新增“接受贷款服务中不得抵扣的费用”;
5. 新增“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6. 新增“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的税收优惠”“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和“其他减免税规定”;
7. 新增“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8. 新增“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
9. 新增“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10. 新增“扣缴计税方法”;
11. 新增“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的界定”;
12. 变动“承包经营的纳税人界定”;
13. 新增“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中的部分条文;
14. 删除“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六、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七、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2.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其他减免税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不得再申请免税。
3.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第五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 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 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纳税期限及纳税申报
1.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2. 纳税申报。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五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及开具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3联”。包括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
2. 开票限额管理。
(1)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2)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3)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二)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 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 有涉及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
2. 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 除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电子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第六节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免税并退税
1.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力、燃气。
3.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免税,但不予退税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以下货物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三、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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