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合同的重大变故(3)
合同的重大变故
合同的解除
1.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附解除条件/期限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相关链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直接主张解除即可)。(2013年简答题)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3.随时解除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链接】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4.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5.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例如仲裁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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