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考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
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
1.合伙事务的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2010年简答题)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简答题)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010年简答题)
3.与本企业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2019年简答题)
4.从事相竞争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财产份额
(1)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019、2014年简答题)
(2)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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