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报检
出境报检
一、报检分类
(一)出境货物报检可分为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出境货物预检报检1.出境一般报检
出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以取得出境放行证明及其他证单的报检。对于出境一般报检的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在当地海关报关的,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当地海关报关;在异地海关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一般报检图示
2.出境换证报检
出境换证报检是指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报检。
3.出境预检报检(详见相关介绍)。
(二)直通放行货物的报检
1.企业选择出口直通放行方式的,办理报检手续时,可直接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
通关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直通放行”字样。
2.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并对货物集装箱加施封识后,直接签发通关单,在通关单备注栏注明出境口岸、集装箱号、封识号,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
3.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到达口岸的直通放行货物实施随机查验。
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直通放行方式的企业和可以直通放行的商品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制定了企业条件和《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有些情况不能实施出口直通放行。如:散装货物;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等。
目前,原放行方式和直通式放行方式并行应用。
出境原放行方式和直通式放行方式区别
选择放行方式 | 报检地点 | 出具证单 | 口岸检验检疫局 | 报关地海关 |
原放行方式
| 产地检验检疫局
| 换证凭单(凭条)
| 随机查验 换发出境货物 通关单 | 报关
|
直通式放行方式 | 产地检验检疫局 | 出境货物通关单 | 随机查验 | 报关 |
二、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实施产地检验检疫。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订单;信用证、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换证凭条”。.
5.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
6.预检报检的,还应提供货物生产企业与出口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尚无合同的,需在报检单上注明检验检疫的项目和要求。
7.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相关其他特殊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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