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模式
什么是 出口加工 区
出口加工 区是指一国或地区在 港口 、机场附近等交通便利的地方划出的一定区域,在区内搞好水、电、道路、通讯、厂房等基础设施,用优惠 办法 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出口加工工业,以达到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增加就业、赚取外汇等目的。
出口加工区是 海关 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其功能仅限于产品外销的 加工贸易 ,区内可设置出口加工企业及其相关仓储,运输企业。出口加工区将实行封闭式的区域管理模式,在管理手段等方面较之传统的监管模式具有较大的优越性, 海关 在实行24小时监管的同时,将简化现行手续,为 规范 的出口加工企业提供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和更快捷的通关便利,实现出口加工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逐步满足现代跨国型企业“零库存生产”的需要。
出口加工区是50年代末出现的新的经济特区,它与自由贸易区的区别在于自由贸易区主要是发展贸易和 转口贸易 ,增加商业收入以繁荣设区国经济,而出口加工区则通过 规定 有关的投资优惠条件,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面向出口的加工工业,取得工业方面的收益,并以此促进设区国经济的发展。
出口加工区是自由贸易区的一种发展形式。加工区是自由贸易区与工业区的综合体。在吸引外资方面,加工区既提供了自由贸易区的某些优惠条件以发展贸易和 转口贸易 ,又提供了发展工业生产所必须的基本设施。因此,加工区兼具贸易与工业生产两种功能。在这两种功能中,一般是以发展出口加工业为主,兼营 进出口 贸易,而有的自由贸易区虽然也具有商业贸易与工业生产两种功能,但仍主要以商业为主,以此带动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
在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出口加工区,对 加工贸易 进行“圈养式”封闭管理,主要是为了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遏制屡禁不绝的加工贸易走私现象; 同时也是中国政府深思熟虑后作出的改革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重要 决定 。这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举动既有利于提高守法企业的通关效率,为他们提供更加宽松的管理,又有利于改变分散经营、监管困难的现状,相信会促进中国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
海关将改革加工贸易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这一新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的监管模式相比具有较大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管理手段上强化了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使用电子数据传输衔接海关之间监管,逐步取代传统的监管模式。
二、区域管理上强化了对区域的整体管理,简化了对逐个企业的管理。
三、加工贸易业务管理上强化了对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的整体管理,简化了对逐个合同的管理。
四、货物通关管理上,强化了对进、出区货物在进出加工区卡口时的实际监管,简化了办理通关的手续,逐步满足现代跨国型企业零库存生产的需要。
具体做法是:
一、海关对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24小时监管 制度 。卡口分别设立货物和人员进、出通道;
二、海关对加工区企业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模式。海关与区内企业应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办理通关手续;加工区海关与口岸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
三、对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 制度 ,取消《登记手册》,海关改用电子帐薄管理,实行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
四、对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进(出)口时,由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出口)货物 报关单 》,做货物进(出)口申报;
五、加工区与口岸、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区主管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
境内运入加工区货物的出口税收 政策
国家 规定 ,货物从境内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除法律、行政 法规 另有规定外, 出口退税 政策 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所需办公用的建筑材料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 出口退税 报关单 。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二、加工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区外购买的职工所需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国家不予办理退税。
三、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检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 增值税 、消费税,不予退还。
四、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必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外经贸部批准,海关比照 出料加工 的管理 办法 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税。
境外进入加工区货物的税收政策
我国出口加工区设立后,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 关税 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行政 法规 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 模具 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境自用的办公用品,均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三、加工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 关税 。
四、加工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境外购买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职工所需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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