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20)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FOB条款)
合同号:____
日 期:____
地 点:____
买方:____
地址:____
电报:____
电传:____
卖方:____
地址:____
电报:____
电传:____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总值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
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
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唛 NA____
第九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计____。中国银行_____
_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
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
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3)中国银行收到合同_____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
付合同总值的____%,金额为____。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
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
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
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
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
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
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
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
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
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
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
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
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
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备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1)
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
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
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____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__
__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检验条款
(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
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
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
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
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
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
物到港后__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
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
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
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____天。
第十五条 索赔
(1)如果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13条
和第14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
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
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
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它必要的费用。
b.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
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
赔。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
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
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一百二十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
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 仲裁
(1)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
决,则可诉诸仲裁。
(2)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
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3)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4)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它条款。
第十八条 延期和罚款
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者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
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延
期货物总值的5%,罚款率按每星期0.5%计算,少于七天者按七天计。如果卖
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十星期时,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尽管取消了合同,但
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交付上述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 附加条款(如果上述任何条款与下列附加条款不一致时,应以后者
为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此鉴:
本合同由双方于__年__月__日用____文签署。原本一式__份,买
卖双方各执__份。本合同以下述第( )款方式生效: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__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
(3)
买方:____ 卖方:____
签名:____ 签名: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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