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拨缴的税务与会计管理
工会经费的收缴,关系到工会的经济实力,对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工会经费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各级工会组织履行职能、开展活动给予的物质基础的保证,表明了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但长期以来,看似很简单的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问题上却一直存在着误区。认为税法规定可按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既然规定可以扣除,为什么已计入损益中的工会费用却经常被作纳税调整或被税务稽查补税?
一、工会经费的会计核算
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会计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收政策对工会经费的规定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进一步明确: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上述规定中,前两项都强调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每月按工资总额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字样,但引用了“拨缴”概念,这三项政策规定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处理是一致的。
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及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我们理解,只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那么对于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则只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企业就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专用收据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三、充分理解税收政策中的关键词
(一)工资、薪金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工会经费的基数。其总额的确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时下,企业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名目繁多,称呼各异,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企业这类支出发放时的名目是什么,称呼是什么,只需把握住一点,即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即是因其提供劳动而支付的,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企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
(二)建立工会组织
建立工会组织的法律依据是《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等基层单位经过上级工会批准建立的工会组织,都称为基层工会组织,它是工会组织体系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的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作为基层工会组织一般具有独立的名称、办公场所、独立的活动经费。
(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企业依法建立的工会到银行开立账户完毕,将开户行名称、账号报上级工会财务部备案,即可申领到《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四)拨缴的含义
工会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工会是社团法人,具有法人的主体地位,拨缴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和企业两个法人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执行。因此,工会经费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企业是债务人,工会是债权人,企业必须按规定每月及时足额地拨缴,否则就是侵犯工会和职工群众权利的违法行为,它和税收一样带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
四、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目前工会经费支付存在两种形式,一是由企业自动拨付,企业应按工资总额2%计算的工会经费,全部拨付给企业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再将其中的40%上缴上级工会。这种形式下的支付也可以由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工会经费分别将60%拨付给企业工会,40%拨付给上级工会。二是由税务机关代征。近年来,由各级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是全国总工会依据《工会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如《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对征缴范围的规定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8号)规定,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票据统一使用全国总工会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分别由各级总工会提供,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用、保管及缴销。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后,规范了企业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下不易掌握的问题。
综上所述,依据《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工会经费只能由工会组织管理和使用,国家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以法的形式来保障工会经费的来源。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拨缴工会经费,都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没有建立工会且税务机关又没有代征工会经费的企业,如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一、工会经费的会计核算
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会计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收政策对工会经费的规定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进一步明确: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上述规定中,前两项都强调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每月按工资总额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字样,但引用了“拨缴”概念,这三项政策规定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处理是一致的。
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及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我们理解,只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那么对于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则只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企业就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专用收据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三、充分理解税收政策中的关键词
(一)工资、薪金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工会经费的基数。其总额的确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时下,企业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名目繁多,称呼各异,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企业这类支出发放时的名目是什么,称呼是什么,只需把握住一点,即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即是因其提供劳动而支付的,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企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
(二)建立工会组织
建立工会组织的法律依据是《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等基层单位经过上级工会批准建立的工会组织,都称为基层工会组织,它是工会组织体系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的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作为基层工会组织一般具有独立的名称、办公场所、独立的活动经费。
(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企业依法建立的工会到银行开立账户完毕,将开户行名称、账号报上级工会财务部备案,即可申领到《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四)拨缴的含义
工会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工会是社团法人,具有法人的主体地位,拨缴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和企业两个法人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执行。因此,工会经费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企业是债务人,工会是债权人,企业必须按规定每月及时足额地拨缴,否则就是侵犯工会和职工群众权利的违法行为,它和税收一样带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
四、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目前工会经费支付存在两种形式,一是由企业自动拨付,企业应按工资总额2%计算的工会经费,全部拨付给企业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再将其中的40%上缴上级工会。这种形式下的支付也可以由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工会经费分别将60%拨付给企业工会,40%拨付给上级工会。二是由税务机关代征。近年来,由各级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是全国总工会依据《工会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如《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对征缴范围的规定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8号)规定,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票据统一使用全国总工会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分别由各级总工会提供,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用、保管及缴销。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后,规范了企业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下不易掌握的问题。
综上所述,依据《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工会经费只能由工会组织管理和使用,国家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以法的形式来保障工会经费的来源。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拨缴工会经费,都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没有建立工会且税务机关又没有代征工会经费的企业,如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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