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籍个税管理:有的放矢地约谈
作者 颜洪立 杨超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成功完成一次管理创新:通过有充分准备的税务约谈,查补外籍个人所得税20.9万元,加征滞纳金2.8万元。这表明其依托大数据的约谈式外籍个人涉税管理措施初见成效。
为加强外籍人员税收管理,朝阳区地税局最近开展外籍人员补贴及零申报专项核查。该局依托信息系统,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入手,先排查出零申报企业,再从中筛选出营业收入和利润高、雇用外籍人员多、员工薪金收入明显偏低的外籍个人企业,将其定为重点约谈对象。
顺着这一管理思路,北京H公司进入税务检查人员的视野。
征管大数据显示,H公司主要经营家具生产和销售业务,中等规模,部分产品向境外销售。该公司雇用了5名拥有A国国籍的设计人员。为保证约谈效果,按照国家和地区、公司规模等类别区分,仔细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京外籍人员的薪资情况。通过数据分析,他们大致把在京外籍人员分成四类:第一类为欧美各国,公司规模大,工资水平高,一般人员工资每月人民币4万元左右。第二类为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一般人员月薪人民币3万元左右。第三类为韩国的部门经理或副总经理,一般月薪人民币2万元左右。第四类为东南亚各国,一般月薪人民币1万元左右。
根据分析数据,朝阳区地税局估算H公司的外籍员工在华月收入应该在人民币1万元左右。但申报数据显示,H公司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的工资只有三四千元人民币,明显偏低。
随后,税务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向H公司送达税务约谈通知书,并调取了相关资料,其中包括H公司5名外籍人员的出入境记录、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等资料。
约谈中,H公司会计坚称,5名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的确只拿三四千元人民币的薪水,没有任何境外收入。税务人员一面制作询问笔录,一面向H公司会计详细讲解中国的税法规定、中国与A国的税收协定,明确告知在华工作外籍人员取得收入依法应在中国申报纳税,在中国纳税后,可凭其完税证明回A国抵免税款。如果违反有关规定涉及偷税,则要被加征滞纳金,并处偷税金额0.5倍~5倍以下的罚款。
一番深入交流后,H公司会计并没有改口。面对这种情况,税务人员调取H公司的账目资料仔细检查,发现该公司为开拓海外市场,与A国某代理销售公司有长期合作,双方相互间有大量款项往来。“H公司雇佣的A国员工会不会与A国这家代理销售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税务人员猜测。
带着疑问,税务人员严肃地向H公司财务人员表示,如果税务机关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进行情报交换,取得H公司雇佣A国员工与某国外代理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工资证明,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置。
这时,H公司会计低下了头,讲出了替5名外籍员工隐瞒境外收入的事实。
根据中国与A国的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中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税务人员认定,H公司5名外籍员工在2015年~2016年间在中国停留累计均超过了183天,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就从中国取得的工资薪金与从A国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过进一步约谈,税务人员从5名外籍人员口中证实,他们被A国的某代理公司派遣到北京H公司服务,每月由境外公司支付其工资、薪金,以美元结算,每人每月收入在1000美元~3000美元不等,换算成人民币约6000元~19000元,这些收入没有与在中国取得的收入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终,朝阳区地税局依法对A公司追缴外籍个人所得税20.9万元,加征滞纳金2.8万元。
朝阳区地税局有关办案人员指出,处理外籍个人涉税案件,税务约谈是常用方式。要保证约谈效果,应在约谈前全面掌握被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背景资料,了解相关行业的整体情况,同时注意充分运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资料。该人士建议完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日常审核制度,尤其是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尽快完善外籍个人所得税申报模块,添加计税依据偏低预警和费用扣除审核功能,充分利用日常征管信息展开有关约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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