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创业视角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之国际借鉴
促进小微企业创业的税收政策
法国:小微企业在创办初期可以享受以下两种税收优惠中的一种:一是在创办当年及随后4年,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占其1/3的费用(1982年提高到50%);二是在创办当年及随后2年,对再用于经营的利润全部或部分免税。在税收管理方面:法国规定了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纳税方面的错误,可获得减轻处罚。
德国:德国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对手工业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所得税。为吸引和帮助落后的东部地区兴建中小企业,规定在落后地区新办企业5年内免征营业税。
生产经营方面优惠政策
美国:1、税率设置:中小企业可以从两种纳税方式中任选一种: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至46%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或者选择“合伙企业”的纳税方式,并入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中,按个人所得税计算纳税;2、折旧扣除:美国缩短原折旧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提成年限,实行“特别折旧”制度,允许公司在投资后的1-2年里对新购置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取高比例的折旧,对某些设备在其使用年限初期实行一次性折旧。
英国:1、税率设置:对年利润额在0—30万英镑的中小企业统一适用19%的低税率,而其他企业的基本税率仍维持在30%的水平上,税率优惠幅度达11个百分点;2、加速折旧:对中小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可享受加速折旧。对于信息、通讯技术方面的小企业,可在第一年全部摊销其设备成本。
金融融资方面优惠政策
英国:对投资创建小企业的投资者实行减税,规定“小企业投资者收入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额为4万英镑”。
法国:对于购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股票的投资,可以在期初扣除50%.对于软件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设备,可按100%在期初扣除。对中小企业以专利形式向创新企业投资的,给予税收优惠。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的增值部分可以推迟5年纳税。
技术创新方面优惠政策
美国:1、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如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提前以公司未来的税收作为政府对企业当前的投资等。2、鼓励企业进行科研开发。规定:所有商业性公司和机构,如果它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经费比以前年度有所增加,则便可获得相当于所增加的经费的20%的退税。3、对于中小企业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
韩国:对于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可以一定的比例从法人税和所得税中扣除;对在韩国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构(含政府)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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