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问题汇编: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1.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即: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问:教育储蓄的二万元储蓄优惠只能享受一次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182号)规定,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大陆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
? 3.问:办理教育储蓄存款,存款时分两次存入两万元,现到期支取应当到哪里开具免税证明?
答: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固定存额(存额由储户自定),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际存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分两次存入的不属于零存整取范围,所以不能办理教育储蓄免税证明。
答: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即: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问:教育储蓄的二万元储蓄优惠只能享受一次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182号)规定,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大陆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
? 3.问:办理教育储蓄存款,存款时分两次存入两万元,现到期支取应当到哪里开具免税证明?
答: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固定存额(存额由储户自定),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际存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分两次存入的不属于零存整取范围,所以不能办理教育储蓄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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