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十三章第九节
应交税费
(一)概述
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资源税等,应通过“应交税费”账户进行核算。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
“应交税费”账户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等,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如在借方,表示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二)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是就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交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可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交增值税核算的账户设置
为了核算一般纳税企业应交增值税的确认、抵扣、转出及缴纳等会计事项,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账户进行核算。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内,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采用多栏式明细账。
“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度终了转入的应交而未交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企业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采用三栏式明细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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