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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基础精编笔记:财产清查概述


  第七章 财产清查 
 
  第一节 财产清查概述

  一、财产清查的含义和分类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根据清查的范围、实施的时间等方面的不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加强财产清查工作,对于加强企业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按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是指对属于本单位或存放在本单位的全部财产物资和往来款项等进行全面盘点和清查。以制造企业为例,全面清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各项:
  全面清查的内容多、范围广、投入的人力多,不可能经常进行,一般只用于年终结算前的清查,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企业改变隶属关系、破产、合并、清产核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等,为了明确经济责任或核定资金,也要进行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
  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和往来款项等进行的盘点和清查。其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如库存现金、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等。由于局部清查的范围小、内容少、涉及的人员较少,但专业性较强。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对于库存现金,有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做到日清月结;
  (2)对于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应由出纳员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
  (3)对于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除年度清查外,每月应有计划地重点抽查,对于贵重的财产物资,应每月清查盘查一次;
  (4)对于债权、债务,应在年度内至少核对一次至两次,如有问题应及时核对,及时解决。
  (二)按照清查时间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和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进行的财产清查。定期清查的对象和范围不定,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定期清查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账实不符,调整错误,核实损益,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与完整。定期清查通常在年末、季末或月末结账时进行。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没有规定清查时间,根据需要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也称临时清查。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1)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在财产物资或现金的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对其经管的财产进行清查;
  (2)上级或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对本单位会计或业务进行审查时,根据审查的要求和范围对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其目的往往是验证该单位会计资料的可靠性;
  (3)单位发生撤销、合并、重组等事项时,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其目的是摸清企业的家底;
  (4)发生自然灾害或贪污盗窃、营私舞弊等事件时,对受损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目的是查清损失情况。

  二、财产清查的意义
  企业单位各项财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都是通过账簿记录来反映的。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任何单位都必须通过账簿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财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通过物资管理,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主要有:(1)在收发财产物资时,由于计量、检验不准确而发生品种、数量或质量上的差错;(2)账务处理中出现漏记、重记、错记或计算错误;(3)财产物资在保管过程中发生自然损耗;(4)未达账项;(5)由于管理不善、工作人员失职,以及不法分子营私舞弊、贪污盗窃造成的损失;(6)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财产物资毁损。
  适当运用财产清查的方法,对保证账簿记录与财产物资的实际状况相符合,并提供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资料可靠的会计信息,具有重要意义。
  1.通过财产清查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
  2.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是否良好,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霉烂、变质、损失浪费,或者被非法挪用、贪污盗窃的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管理,切实保障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3.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库存和使用情况,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利用各项财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三、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财产清查,尤其是全面清查和较复杂情况下的清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了保证清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一般可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财产清查工作:
  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
  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
  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
  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
  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
  6.填制盘存清单;
  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

  四、财产清查盘存制度 
  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有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 
  (一)实地盘存制 
  是指企业对各项财产物资,只在账簿中登记其收入数,不登记其发出数,期末通过对实物的盘点来确定财产物资结余数,然后倒挤出本期发出数的一种盘存制度。其计算公式为: 
  本期发出数=期初结存数+本期收入数-期末实存数 
  由于实地盘存制平时只登记收入数,不登记发出数,期末只要根据盘点的实存数就可以倒挤出本期发出数。因此,实地盘存制的优点简便易行,但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期末实存数的正确性就成问题,由此倒挤出本期发出数也就未必可靠。 
  (二)永续盘存制 
  是指企业对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入和发出的数量及金额,都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有关的账簿中进行连续登记,并随时结出账面余额的一种盘存制度。其计算公式为:  
  期末账面结存数=期初账面结存数+本期收入数-本期发出数 
  以上公式与实地盘存制的公式内容相同,但次序不同。实地盘存制是根据期末实存数倒挤出本期发出数,而永续盘存制是先确定本期实际发生数,然后结出期末账面结存数。后者手续比较严密,会计账簿起到了实际控制财产物资收、付、存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因此为大多数企业所采用。另外,由于永续盘存制对财产物资的发出逐笔都有记录,且有原始凭证为依据,容易追查差错的来龙去脉,也容易控制差错和非法行为的发生,是控制差错和制止非法行为的有效方法。 
  永续盘存制虽然实际记录了财产物资的收、付、存数量和金额,但账簿记录和实际盘存的数量和金额,仍然有发生差异的可能。因此,即使是实行永续盘存制,也必须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以确保账实相符。 
  【例7-1】某商业公司月初库存甲商品50件,单位成本1 000元;本月购入甲商品950件,单位成本1 000元;本期销售甲商品900件。期末经实地盘点,查明甲商品实存80件。则按照永续盘存制可分别计算如下: 
   [答疑编号052070101] 
  『正确答案』永续盘存制下销售甲商品的成本=1 000×900=900 000(元) 
  永续盘存制下月末甲商品账面余额=1 000×50+1 000×950-900 000=100 000(元) 
  永续盘存制下销售甲商品成本=1 000×50+1 000×950-1 000×80=920 000(元) 
  可见,在永续盘存制下,通过实地盘点可以查明实存金额(80 000元)和账存金额(100 000元)不符。因此,可以通过财产清查,确定财产物资实有数,并确定盘盈、盘亏数额。 
  在实地盘存制下,本期发出金额是倒挤得到的,无法确定盘盈、盘亏。实际上,盘亏金额20 000元(100 000元-80 000元),也作为本期耗用数计算确认。正是因为实地盘存制存在上述缺陷,故在会计核算中大部分财产物资均应采用永续盘存制。

更新时间2023-02-20 21:44:59【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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