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复习笔记(36)
第二节 会计档案基础工作规范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
(一)会计档案整理的要求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不能是出纳人员)。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
会计档案移交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二、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人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参加监销。
4.销毁前,应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例3】(多)保管期满,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有( )。
A.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B.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有关会计档案
C.超过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
D.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答案]ABC
相关文章
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复习笔记(36) (2011-12-16 11:25:28) |
重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复习笔记(36) (2011-12-16 11:24:47) |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试题及答案(3) (2011-12-16 11:21:04) |
安徽六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2011-12-16 11:20:32) |
宁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复习笔记(35) (2011-12-16 11:20:18) |
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复习笔记(35) (2011-12-16 11:19:26) |
重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复习笔记(35) (2011-12-16 11:18:43) |
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圆满结束 (2011-12-16 11:17:12) |
山西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第五章(2) (2011-12-16 11:16:24) |
山东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第五章(2) (2011-12-16 11:1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