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类型及学习形式
(一)招生类型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招生类型有三种:1、专科起点升本科;2、高中起点升本科;3、高中起点升专科。考生在网上报名时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应的招生类型。
(二)学习形式
成人高等学校的学习形式有三种:1、脱产;2、业余;3、函授。考生可根据自身条件,在填报志愿时仔细阅读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选报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
二、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三)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四)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及以上)证书的人员。安徽省普通、成人高校2013年春季毕业的应届专科毕业生可持所在学校出具的《2013年春季毕业生证明》报考专升本,但入学时须交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五)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是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六)免试入学条件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获得者。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
3、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
4、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
5、安徽省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以及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免试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报名时间为2012年9月5日-2013年1月20日(招生院校及招生计划详见网上届时发布的信息),符合条件的人员持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应政府部门颁发的项目合格证(均需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到拟申请入学的招生院校报名。
三、报名时间及流程
(一)报名时间
2012年安徽省成人高考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信息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预报名时间:8月20日~9月3日
现场确认时间:9月5日~9月9日
(二)报名流程
1、网上预报名
(1)考生登陆安徽省成人高校招生网,进入安徽省成人高校招生网上报名网页,仔细阅读2012年有关招生文件、了解报考政策规定、院校招生计划和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2)按照网页的提示和要求,准确输入个人基本信息和报考学校、专业等志愿信息。特别是“录取通知书邮寄地址一栏”,“因此通讯地址为邮寄录取通知书的唯一依据”,为保证录取通知书及时送达,考生须认真填写。
(3)选择考试地点、报名确认点和确认时间(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
(4)核对输入的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将系统给出的网上预报名号记录下来,并牢记自己设定的密码。
(5)网上缴费。今年成人高考继续实行网上缴费,考生预报名后通过网上银行支付、银行网点柜台支付等方式缴纳报名考试费用。缴费成功后,网页对考生报名信息做出已缴费标记;网页有时不能实时显示缴费成功,这是因为网上银行和报名系统的数据交换需要一定的时间,考生只要确认自己账户上报名费已支付即可,不必再尝试重新操作,以免造成重复缴费。考生网上缴费时应注意网页给出的提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遇有不清楚之处可拨打服务银行咨询电话。
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属国考之一,其报考程序、时间等规定向社会公布后是非常严肃的。为维护成人高考报名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请考生报名前仔细阅读网上发布的相关文件,知晓并遵守有关招生政策及规定,真实、诚信填写报名信息,然后才能进入网上报名系统,考生应对自己的承诺负责。考生输入报名信息提交并网上缴费,即表示报名成功,但还须按网上报名要求进一步完备现场信息确认手续。考生缴费后原则上不退费,由于银行或报名系统出现错误除外。对考生多交费、重复交费、因报考资格审查未通过等情况,经核实后予以退费;但考生异地重复报名、填写虚假信息、不按要求进行现场信息确认等不予退费。
2、现场确认及交验材料
(1)考生按网上预报名选择的时间、地点前往报名确认点,凭预报名号对网上预报名输入的身份信息、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报考院校、专业等信息进行确认。考生确认时必须已经网上缴费(含柜台缴费),否则不予确认。
(2)交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
①考生须携带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报考专升本的考生,须持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3年春季毕业的应届专科毕业生可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证明》。
③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25周岁以上照顾加分由报名系统自动生成,考生须保证自己网上报名所填身份证号的真实、准确;符合其它照顾条件的考生需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和复印件,以及《安徽省2012年成人高校招生照顾加分考生登记表》(空白表可从网上下载)。
④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交验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免试入学的人员携带有关证件直接到省考试院审核、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间:10月20日前。
(3)电子摄像。
(4)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专升本考生还须签订《有效文凭保证书》。
(5)核对《报名信息校对表》,确认无误后本人签字交确认点存档。
(6)考生只能确认一次,不能重复确认;如考生异地重复确认,系统将只认定最后一次为有效确认,之前确认均为无效。凡未进行现场信息确认的考生,其报名无效。
四、报名费用
考生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从网上银行缴纳报名考试费用。
五、填报志愿及注意事项
(一)考生填报志愿要符合学校(专业)的招生范围和报考条件,考生在选择院校、专业时,对招生范围和报考条件务必了解清楚,以免误报。
(二)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可在本科志愿栏填报考试科目组相同的两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可填报一个专业志愿)和其他院校服从志愿;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可按本科和专科两个批次分别填报两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可填报一个专业志愿)和其他院校服从志愿,也可只填报本科或专科志愿,但文、理、艺、体类专业不得兼报。现场确认前,考生可对所报志愿进行修改;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三)考生填报的专业科类应一致(即考试科目一致),不一致时,以第一批次第一专业志愿为准。
(四)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须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课加试。专升本考生是否需要加试专业课,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
六、考试时间及科目(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时间 | 10月13日 | 10月14日 | |
9:00~11:00 | 语文 | 外语 | |
14:30~16:30
| 数学(文科) | 史地(高起本文科) | |
数学(理科) | 理化(高起本理科) |
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时间 | 10月13日 | 10月14日 | |
9:00~11:30 | 政治 | 大学语文 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一) 高等数学(二) 民法 教育理论 生态学基础 医学综合 | 考生根 据报考 的专业 选考其 中一门 |
14:30~17:00 | 外语 |
考试科目:
高中起点升本科
文科:语文、数学(文)、外语、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
理科:语文、数学(理)、外语、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
高中起点升专科
文科:语文、数学(文)、外语。
理科:语文、数学(理)、外语。
专科起点升本科(按照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
文史、中医类:政治、外语、大学语文。
艺术类:政治、外语、艺术概论。
理工类: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二)。
法学类:政治、外语、民法。
教育学类:政治、外语、教育理论。
农学类:政治、外语、生态学基础。
医学类:政治、外语、医学综合。
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
七、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
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50分)。
2、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30分)。
3、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20分)。
4、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20分)。
5、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者(20分)。
6、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20分)。
7、烈士子女、烈士配偶(20分)。
8、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0分)。
9、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20分)。
10、年满25周岁(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生)以上人员(20分)。
1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10分)。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加分不得累计。
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不含25周岁以上照顾加分)在报名确认时须交验有关原始证件及复印件、照顾加分考生登记表等,逾期不再办理。
八、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为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理念和文明风尚,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在考前要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内容,了解考生守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此,要求每位考生在现场确认时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还须签订《有效毕业文凭保证书》。
九、考生守则
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于每科考试前在《考试签到表》上签字。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立即举手询问;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6、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在试卷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含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0、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招生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部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它考生合法权宜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生在数学科考试中,可以使用计算器,但不得互相借用。附带计算功能的无线通讯工具、记忆存储等设备和附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不得带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二)考生应在考前规定时间内到考试地点熟悉考场并了解有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