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件
沪人考〔2012〕5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3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84号),现将《上海市2013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和21世纪人才网(www.)的“考试动态”栏目内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上海市2013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考试等级划分及适用范围
根据不同专业对外语的不同要求,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考试等级划分及本市适用范围如下:
英语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其中卫生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报考卫生专业,其余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报考等级、专业,如有疑问应向单位人事或者相应系列的评审部门咨询。
二、语种及专业级别
2013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设6个语种(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每个语种分为A级、B级、C级3个级别,其中英语各级别分设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其他语种不分设专业。
三、考试时间及《合格证书》有效期
考试时间为2013年3月30日9:00-11:00。
考试成绩合格者,将颁发上海市《合格证书》(并注明考试成绩),A级成绩有效期为4年,B、C级成绩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考试之日起计算。
四、报名相关事宜
(一)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输入信息、上传照片和网上付费)。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12月14日10:00-2012年12月31日18:00。网址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网(www.)的“网上报名”栏目。
网上报名时,考生应正确输入报考信息,选择相应咨询点(考后领证地点),牢记本人报名序号。上传电子照片要求为近期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网上付费可凭任何一张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带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实现,网上支付咨询:4006228888*6。
(二)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报名时应对网上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完成网上报名的人员应于2013年3月15日10:00-3月21日16:00,在本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四)关于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考报名系统中《网上报名指南》。
(五)在网上报名过程中如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可向相应咨询点咨询,咨询点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六)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40元。报名考务费收据可在领取合格证期间至相应咨询点领取,逾期不再办理。
五、考生须知
各级别、专业的试卷全部由客观题组成,在答题卡上作答。请考生在应考时认真阅读“应考人员注意事项”,按要求填涂信息点。试卷代码按试卷封二注意事项填写,如未填写试卷代码,该科目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一本正式出版的一般通用的公共外语词典(不得带电子词典及社会上专门为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编写的词典)、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笔,其它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2013年起,本市不再组织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考试(即地方层面的职称英语考试),请考生互相转告。
六、考试用书
2013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用书及辅导用书在2012年版本的基础上做了调整和修订。2013年版英语考试用书仍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专业,日语、俄语考试用书不分专业。英语考试用书随书赠送全新改版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考试辅导光盘(CD-ROM)》,附有相应专业等级考试模拟试卷和试题解析。2013年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大纲未做较大修改。相关考试用书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自行订购。网址( )。
七、成绩查询及证书发放时间
(一)一般在考试后三个月,考生可登陆本网站进行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
(二)领证时间为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地点为相应咨询点。期间请考生关注本网站通知,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八、免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英语考试:
1、具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
2、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由单位或出版部门证明的;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5、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6、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任教的;
7、从事民族传统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的;
8、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附:咨询点地址和联系方式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