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师考试辅导:水路运输
一、水路运输的概念
水路运输是以船舶为主要运输工具、以港口或港站为运输基地、以水域(海洋、河、湖等)为运输活动范围的一种客货运输。在蒸汽机发明及其用于交通动力前即已出现,为目前各主要运输方式中兴起最早、历史最长的运输方式。其技术经济特征是载重量大、成本低、投资省,但灵活性小,连续性也差。较适于担负大宗、低值、笨重和各种散装货物的中长距离运输,其中特别是海运,更适于承担各种外贸货物的进出口运输。水运至今仍是世界许多国家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
二、水路运输的特点
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水运还具有如下特点:1.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与影响大。即受海洋与河流的地理分布及其地质、地貌、水文与气象等条件和因素的明显制约与影响;2.开发利用涉及面较广。如天然河流涉及通航、灌溉、防洪排涝、水力发电、水产养殖以及生产与生活用水的来源等;海岸带与海湾涉及建港、农业围垦、海产养殖、临海工业和海洋捕捞等;3.对综合运输的依赖性较大。河流与海洋的地理分布有相当大的局限性,水运航线无法在广大陆地上任意延伸,故水运的充分开发利用,要与铁路、公路和管道等运输方式配合,并实行联运。
4.是开展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是发展经济和友好往来的主要交通工具。
三、水路运输的分类
水运分海运和河运两种。它们是以大自然赐予的海洋和河流作交通线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河流湖泊都可以成为现成的水路。如果需要通航吨位较高的船舶,窄的河道要加宽,浅的要挖深,有时还得开挖沟通河流与河流之间的运河,才能为大型内河船舶提供四通八达的航道网。
海洋运输是使用船舶等水运工具经海上航道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方式。它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等优点,但运输速度慢,且受自然条件影响。
内河运输简称"河运".使用船舶和其他水运工具,在国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或人工水道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方式。它具有成本低、耗能少、投资省、少占或不占农田等优点,但其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大,速度较慢,连续性差。
港口是航运的起点和终点。船只的补给,旅客的上下、货物的装卸和船舶的检修都在这里进行。一个港口集疏运货物和旅客的能力,即每年有多少货物和旅客在这里集中起来用船舶运往外地,又有多少货物和旅客运到这里的能力,称为港口的吞吐能力。
集装箱运输是将多种多样的杂货集装于具有统一长、宽、高规格的箱体内进行运输。这些集装箱既可以装船利用水路运输,也可通过铁路、公路运输,中途更换车船不必把货物取出,可以提高装卸效率,有利于机械化操作,消化繁重的体力劳动,减少货物的损失,简化繁杂的手续,加快车船的周转,降低运输成本。同时,集装箱运输可做到从发货人的仓库直接送到收货人的仓库,不必利用中转仓库,实行"门到门"的运输服务。集装箱运输最早出现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推广到世界各地。
四、水路运输的形式
水路运输有以下四种形式:1.沿海运输。是使用船舶通过大陆附近沿海航道运送客货的一种方式,一般使用中、小型船舶。
2.近海运输。是使用船舶通过大陆邻近国家海上航道运送客货的一种运输形式,视航程可使用中型船舶,也可使用小型船舶。
3.远洋运输。是使用船舶跨大洋的长途运输形式,主要依靠运量大的大型船舶。
4.内河运输。是使用船舶在陆地内的江、河、湖、川等水道进行运输的一种方式,主要使用中、小型船舶。
五、水路运输的组成及其技术设备
水路运输的主要对象是旅客和货物,而为了输送他们就需要有船舶和港口。现代港口是水陆运输工具的汇集点,是交通运输的枢纽,它所担负的工作就更为繁杂。在一般情况下,港口所在地的规划建设部门要统一研究附近海、河岸线的充分与合理使用,由航务工程部门负责港区码头的勘测设计和施工,而港口机械制造部门则对码头泊位进行"武装",配备上各种先进的装卸机械,使来港车船能在最短时间里将货物卸下或装上,以加速运输工具的周转。
为保证水上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有许多部门密切协同,相互支援。如有船舶的燃料、淡水和生活物资的供应部门,通讯导航部门,业务代理与理货公司,甚至还有发生海难后的救援打捞机构等等。所有上述各系统汇合起来才能组成完整的水运系统;而一般笼统扼要地讲,可以认为水上运输的组成主要是船和港。
水路运输的主要技术设备包括:船舶(以及驳和舟、筏等)、航道、港口及通讯、导航等设施。
港口是水运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船舶的装卸、补给、修理工作和船员的修整等都要在港口进行。因此,可以说港口是水运工作的关键所在。不论河港或海港,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为船舶进行装卸搬运工作。
六、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知识
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统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几十年来,我国一直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沿海与内河的货物运输区别对待,采用不同于国际海上运输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运费统一定价,船舶和货物按计划调配,运输单证采用不可转让的运单制,运单随船而行,不可转让,不能作为跟单信用证的单证,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对船长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上的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我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沿海运输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我国交通部根据该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制定和发布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我国《海商法》第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运单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最基本的合同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在实际办理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形式有二:一是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二是运单。前者适用于计划内大宗物资运输,后者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货物运输。在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下,也必须签发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实践中,还有按季度、半年、一年签订的运输合同,也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形式。
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托运人只需根据货物的基本情况以及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填写运单,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运单首先是货物运输合同,赖以确定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运单也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或重量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初步证据,至卸货港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短少或损坏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由造成的。
再次,运单还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主要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将货物交给运单记载的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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