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试:简述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具体准则中指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由于这类事项对按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应当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已编制的财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是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损,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
二是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三是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实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
四是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上述四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都会涉及企业报告年度的损益类项目,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其中第一类、第三类调整事项,税法规定:如有证据表明资产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并经税务部门批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相关损失,减少所得税税额,调整所得税费用;第四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
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企业已确认了销售收入,结转了相关成本,并在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会计事项,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证明发生商品退货,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成本、税金,并调整报告年度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由于这类销售退回调整事项可能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而不作为报告年度(上年度)的纳税调整。
一、属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计量的影响:
(一)退货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前,且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
应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炭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减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了退货部分实现的所得,因此可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所得税,直接确认为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二)退货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后,但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
这种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尚未批准报出,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既使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后,也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需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有关项目。
但根据税法规定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后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所涉及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只能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二、属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对本年度所得税费用计量的影响:
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日之后发生的销售退回调整事项,因所得税汇算清缴先于销售商品退回,使得该退回商品所实现的收益已纳入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了所得税,该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应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调整,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也应视企业采取的会计核算方法而定:
(一)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以此计算本年度应纳所得税,确认为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也就是说,报告年度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调整事项,不影响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只是在本年度终了时为避免重复征税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从而正确计算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二)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时,应同时转回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相应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这是因为原确认“递延税款”时,没有确认相应的应交所得税,所以本年度计算应交所得税时需将“递延税款”同时转回。
企业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税额,确认为本年度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再加上本年度转回的报告年度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得出本年度所得税费用,同时转回有关的递延税款,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综上所述,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销售退回,如果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前,涉及到应交所得税的项目需调整“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如果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后、年度报告批准日之前,即使调整“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也不是调整报告年度数额,而是调整本年度数额,所以要将它换成“递延税款”科目。
但对“递延税款”科目而言,与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时间无关,只要调整事项在报告日至批准日之间,涉及的时间性差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就可以调整“递延税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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