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公司法时间规定
一、公司设立:有限法定人数50人以下,股份2至200人,且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首次出资超过20%,且有限大于3万,股份大于500万其余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货币出资大于30%;章程有限股东共同制定,股份发起式由发起人制定,募集式制订后创立大会通过
二、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作出之日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合并减资的,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通知的公告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担保;分立合并减资的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登记
三、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之日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全国或注册地省级报纸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公告45日申报债权,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清算完毕,30日内注销
四、公司须经批准设立的,有限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设立申请,募集工设立的,应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申请
五、变更作出30日,减少资金公告之日45日,分公司决定作出30日内
六、有限公司股分转让:经其他股东过过半数同意,30日内款答复,视为同意,法院强制执行,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视为放弃
七、有限公司:
(1)股东会:定期会按章程规定;临时会议:1/10表决权股东;1/3董事;监事会提出,召开前15日通知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
(2)董事会:3至13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章程规定,任期不长3年,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同股东会董事会召集部分)
(3)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国有独资不少于5人,每届3年,每年度至少一次,主席由体监事过半数产生
召集和主持:主席;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选出
八、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董事人数不足法宝或章程规定2/3;未弥补亏损达1/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的股东请求;董事会;监事会;20日通知;15(临时会);30日(发行无记名股)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自行
(2)董事会:5至19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召开:每年至少2次,10日前通知,
临时会:1/10股东;1/3董事;监事会提出
通过:有过半数参加,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3)监事会:不少于3人,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产生(同董事长、副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主席;副主席;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
每6个月至少一次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九、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达30%以上,应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十、股份有限公司特殊主体转让股份限制:发起人持有的,自公司成立起1年内不可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自上市交易日起1年不得转让;高管层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本公司的25%;并自上市交易日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十一、公司收购股份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减资的,自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合并分立股东持异议的,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股份奖励职工的,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的5%,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应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十二、在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轩财务报告于公司
二、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作出之日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合并减资的,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通知的公告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担保;分立合并减资的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登记
三、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之日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全国或注册地省级报纸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公告45日申报债权,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清算完毕,30日内注销
四、公司须经批准设立的,有限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设立申请,募集工设立的,应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申请
五、变更作出30日,减少资金公告之日45日,分公司决定作出30日内
六、有限公司股分转让:经其他股东过过半数同意,30日内款答复,视为同意,法院强制执行,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视为放弃
七、有限公司:
(1)股东会:定期会按章程规定;临时会议:1/10表决权股东;1/3董事;监事会提出,召开前15日通知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
(2)董事会:3至13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章程规定,任期不长3年,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同股东会董事会召集部分)
(3)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国有独资不少于5人,每届3年,每年度至少一次,主席由体监事过半数产生
召集和主持:主席;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选出
八、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董事人数不足法宝或章程规定2/3;未弥补亏损达1/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的股东请求;董事会;监事会;20日通知;15(临时会);30日(发行无记名股)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自行
(2)董事会:5至19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召开:每年至少2次,10日前通知,
临时会:1/10股东;1/3董事;监事会提出
通过:有过半数参加,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3)监事会:不少于3人,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产生(同董事长、副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主席;副主席;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
每6个月至少一次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九、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达30%以上,应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十、股份有限公司特殊主体转让股份限制:发起人持有的,自公司成立起1年内不可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自上市交易日起1年不得转让;高管层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本公司的25%;并自上市交易日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十一、公司收购股份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减资的,自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合并分立股东持异议的,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股份奖励职工的,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的5%,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应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十二、在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轩财务报告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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