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法2》辅导:应纳税额的计算(2)
(二)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月扣除4800元
1.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位中国公民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从派遣单位A每月取得工薪收入1500元,从合资企业B单位每月取得工薪收入7400元。该公民每月应申报补税175元。
按规定:
A单位每月为其扣税1500×10%-25=125元
B单位每月为其扣税(7400-2000)×20%-375=705元
该公民每月应纳税额=(1500+7400-2000)×20%-375=1005元
申报补税=1005-(125+705)=175元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
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李某为某中方单位派往外资企业的雇员,2009年外资企业每月应向李某支付工资8000元,按照李某与中方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外资企业将应付李某工资的10%上交给派遣单位,并提供有效凭证。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500
B.645
C.665
D.675
【答案】C
【解析】雇佣单位可以减除费用,并可以扣除上交派遣单位的部分;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吴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8000×10%-2000)×20%-375=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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