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考点(一)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支付结算是一种转账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票据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例题•多选题】支付结算是( )的行为。
A.货币给付 B.资金清算 C.商品采购 D.商品销售
[答案]AB
(二)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办理支付结算必须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
(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五)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即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例题•单选题】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下列关于其法律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B.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C.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D.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答案]C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