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考点(十八)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通常有三种情况:
第一,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第二,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
【例题•单选题】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负责监交的人员应当是( )。
A.一般会计人员
B.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C.单位负责人
D.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
[答案]C
【例题•判断题】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监交。( )
[答案]对
【例题•单选题】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应由( )负责监交。
A.其他会计人员
B.审计人员
C.会计机构负责人
D.单位负责人
[答案]C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