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47
2014 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四十七)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 3 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 19 分, 2013 年的分值为 23.5 分。其中,最近 3 年的不定项选择题均涉及本章内容。在 2014 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 20 分以上,考生应重点关注不定项选择题。
最近 3 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 2011 年 | 2012 年 | 2013 年 |
单选题 | 5 题 5 分 | 2 题 2 分 | 5 题 7.5 分 |
多选题 | 2 题 4 分 | 3 题 6 分 | 4 题 6 分 |
判断题 | 2 题 2 分 | 2 题 2 分 | 2 题 2 分 |
不定项选择题 | 3 小题 6 分 | 3 小题 6 分 | 4 小题 8 分 |
合计 | 12 题 17 分 | 10 题 16 分 | 15 题 23.5 分 |
2014 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3 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 1 )新增了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 2 )新增了第二节“消费税法律制度”;( 3 )新增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法律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除外)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纳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 2014 年教材据此对“增值税”、“营业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原本隶属于教材第六章,但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我们特别将其转移至本章讲述(在统计 2013 年考试分值时,涉及关税的分值也计入本章)。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P153 )(★★★)
1. 一般规定
( 1 )销售货物;
( 2 )进口货物;
( 3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4 )提供 应税服务 ,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解释 1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不动产。
【解释 2 】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业务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 2013 年笔试)
A. 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
B. 汽修公司修理汽车
C. 建筑公司修缮房屋
D. 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答案】 B
【解析】( 1 )选项 A :属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 2 )选项 B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 )选项 C :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4 )选项 D :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2. 视同销售货物 ( 2013 年多选题)
(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2 )销售代销货物。
【解释】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
(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解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主要指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相关链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解释 1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第 4 ~ 8 条时,均视同销售货物。
【解释 2 】( 1 )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第 6 ~ 8 条时,视同销售货物;( 2 )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第 4 ~ 5 条时,不视同销售货物。
表 4 - 1 视同销售
用途 | 自产、委托加工 收回的货物 | 外购的货物 |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 × |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 × |
投资 | √ | √ |
分配 | √ | √ |
无偿赠送 | √ | √ |
【例题 1 ·单选题】甲市的 A 、 B 两店为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店。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A 店的下列经营活动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是( )。
A. 将货物交付给位于乙市的某商场代销
B. 销售丙市某商场委托代销的货物
C. 将货物移送到 B 店用于销售
D. 为促销将本店货物无偿赠送给消费者
【答案】 C
【解析】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A 店将货物移送到“本市”的 B 店用于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例题 2 ·多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有( )。
A. 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B. 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C. 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D. 将外购货物分配给股东
【答案】 ACD
【解析】( 1 )将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 2 )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
【例题 3 ·多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的下列情形中,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有( )。( 2013 年笔试)
A. 将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B. 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修缮厂房
C. 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
D. 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答案】 BD
【解析】( 1 )选项 AC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 )选项 BD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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