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995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1)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和姓名、住所;
2)商品房基本情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装修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办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