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开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相关文章
无锡市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2-15 11:36:40) |
扬州市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2-13 10:25:20) |
南通市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2-13 10:05:54) |
江苏省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2-13 09:41:10) |
泰州市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11-02-11 10:52:17) |
常州市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2011-02-11 10:20:51) |
南京市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2-11 10:00:23) |
宿迁市二级建造师证书领取通知 (2011-01-20 15:26:35) |
江苏省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2010-10-05 09:50:23) |
《财经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7 (2010-06-17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