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解析】
开展立法前评估,将立法前评估委托给第三方,这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30多年的立法史上尚属首次。这不仅丰富了我省民主立法的形式、拓宽了民主立法的渠道,而且会有利于克服“部门立法”的弊端,防止出现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因此,立法前评估引入第三方,不仅对于民主立法的探索起着积极的引导性作用,而且还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客观的平衡各方利益。
首先,立法前评估,是以立法机关为主导,以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为基础,引入专家学者评审,社会公众参与的评估程序。在立法前就立法项目的目的、调解、内容、必要性、可行性和社会影响以及法规实施的成本效益等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和评价,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这次立法前评估主要是委托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社科院法治研究中心,由于相关专家的参与,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这体现了立法的集中民智;由于社会公众的参与,也体现了民主立法,增强了立法的可行性,体现了立法的问法于民。
其次,在我国现行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下,一些法规草案是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提交立法机关审议。不可否认,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法规草案有其合理性的一面,行政部门对于相关领域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对于问题的把握较为清楚,能够对法规的制定提供很好的参考。但是,这种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法规草案也有不可避免的潜在弊病,那就是负责起草法规草案的主管部门,通常与部分管理对象,如国有垄断性企业之间有比较密切的关系,甚至存在着直接利益关系,立法过程很容易被强势利益集团所影响。因此,将立法前评估委托给第三方,有效的防止了上述现象的出现,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开展立法前评估,也要避免流于形式,要更广泛的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选取上要谨慎的筛选,要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公众代表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样才能保证立法前评估的有效性、科学性。
我相信,随着相关新的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意识的增强,我国民主立法的进程一定会进一步加快,使得相应的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好的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成为保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