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改革意义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进入新时期,全国人大将更好地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重点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全国人大首度对外公开回应有关税收法定的问题。而在昨天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同样提到,要推动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做好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
在很多人眼中,“税收法定”是个很专业的术语。傅莹指出,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的法定权力。现在中国有18个税种,其中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他15个税种目前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的暂行条例来征收的。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赵冬苓曾联合31位代表提交《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要求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换句话说,税收立法宜由行政主导体制转向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这件议案反响很大,成为去年全国“两会”的焦点议题之一。时隔一年,这个曾经“既没有路线图也没有时间表”的议题,以崭新的面目出现。税收法定原则已经不是要不要落实的问题,而是如何全力推进的问题。
税收征收权是国家基本权力,税收征收行为涉及公民财产的减损,通常情况下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即是说,只有全国人大才是税收立法的合法机关。但我国税收立法却是一种政府主导的“税收立法行政化”模式。这种模式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为税收可以快速调整以随时适应社会的变化,但随之便出现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在当下立法主体多样的局面之下,税收征收随意性有所凸显。2007年5月29日深夜,一项新政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来的千分之一上调至千分之三,次日沪深两地股市开盘后,股指瞬间出现大暴跌,引起市场强烈不满;另一税收征收随意性的实例是南京实施的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目的只有一个,便是让税收更加公平、正义,让纳税人的声音可以更充分表达。税收正义是税收和税法的最高价值理念,与整个社会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密切相关,也与税收立法的主导体制联系在一起。
全国人大制定税法,实际上就是纳税人在行使发言权。比较突出的便是《个人所得税法》,这是一部在民意充分博弈的基础上获得通过的法律,也是人大充分践行“开门立法”原则的范例。如今要推动消费税、资源税改革,推行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要做的正是完善税收立法的程序,使纳税人的代表和社会公众都能充分参与,比如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同时,还要增强立法程序的公开度,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对意见作出梳理,让公众知道提了哪些意见,意见所占比例,并及时回应修改意见,这样民众的表达权才能彻底落实。简而言之,便是将“开门立法”一以贯之,构建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新型税收法律体系。
毫无疑问,税收由人大立法过程会比较缓慢,以房产税为例,依据国务院条例推进可能进度会很快,但立法始终是不能绕过的程序。在过去的发展中,我们最大的问题是始终慢不下来,一路狂奔。然而,改革已经没有捷径可走,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改革意义便在于此——让博弈更加充分,让制度更加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