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风险管理知识点精讲第九章银行监管与市场约束
第一节 银行监管
一、银行监管的内容
二、银行监管的方法
(一)市场准入
(二)监督检查
1.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作用
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相互补充、互为依据,在监管活动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1)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收集到全面、可靠和及时的信息,大大减少现场检查的工作量。
(2)非现场监管对现场检查的指导作用。
(3)现场检查结果将提高非现场监管的质量。
(4)通过现场检查修正非现场监管结果。
(5)非现场监管工作还要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持续跟踪监测,督促被监管机构的整改进度和情况,从而加强现场检查的有效性。
2.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包括:
(1)制订监管计划;
(2)监管信息收集,编制机构概览;
(3)日常监管分析;
(4)风险评估;
(5)现场检查立项;
(6)监管评级;
(7)后续监管。
3.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对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
①发现和识别风险;
②保护和促进作用;
③反馈和建议作用;
④评价和指导作用。
(2)现场检查的程序包括:
①现场检查准备阶段。大致分为七个环节:立项、成立检查组、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收集检查有关资料及发出检查前问卷、审核及分析所收集的资料、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培训。
②现场检查实施阶段。可分为四个环节:进点会谈、检查实施、评价定性、结束现场检查作业。
③现场检查报告阶段。分为三个环节:形成“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与被查机构交换检查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④现场检查处理阶段。分为二个环节:检查处理的方式、“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作出和执行。⑤检查档案整理。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市场风险敏感度。
4.风险处置纠正
风险处置纠正包括:
(1)风险纠正;
(2)风险求助;
(3)市场退出。
(三)资本监管
1.资本监管的重要性
①资本监管是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
②资本监管是提升银行体系稳定性、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③资本监管是促使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监管手段。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引入了巴塞尔协议Ⅲ确立的资本监管最新要求,资本监管要求分为:第一,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l0.5%。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符合巴塞尔协议Ⅲ确定的资本监管新要求,与资本监管国际规则保持一致,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3.资本监管的具体措施
(1)有效资本监管的起点是商业银行自身严格的资本约束。
(2)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3)为确保商业银行能够应付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而导致的损失,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个案性地要求商业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
(4)监管部门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将商业银行分为一、二、三、四类,分别采取监管干预措施,以提高不同类别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5)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负责。
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应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①风险管理目标、政策、流程;
②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③资本数量、构成及各级资本充足率;
④风险加权资产;
⑤各类风险暴露和评估;
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
⑦薪酬。
三、银行监管的规则
(一)银行监管法规体系在我国,按照法律的效力等级划分,银行监管法律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个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法律规范,是法律框架的最基本组成部分,效力等级最高。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各种有关活动的法律规范。其效力低于法律,根据法律所制定。
规章是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风险类别划分,风险管理相关领域主要监管规章制度和监管指引如下:
1.信用风险管理领域
以《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相关文件构成的制度框架,成为指导商业银行规范管理信用风险的主要依据。
2.市场风险管理领域
市场风险管理领域制度建设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2005年3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目前尚在征求意见中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将成为指导商业银行规范管理市场风险的主要依据。
3.操作风险管理领域
关于操作风险管理领域的相关指引处于不断建设完善之中。目前,银监会已发布的主要制度包括《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文件,从不同层面提出了操作风险的相关管理要求。
4.其他风险管理领域
相关制度包括《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等,以逐步加强和引导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除上述法规外,在我国还有行业自律性规范、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国际金融条约四个部分作为法律框架的有效补充。
(二)银行监管的最佳做法
巴塞尔委员会l997年9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于2006年10月重新修订,在总结各国良好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归类概括。《核心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国际银行监管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归纳提出的银行监管最佳做法,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但不是最高要求或规范做法。
第二节 市场约束
一、市场约束机制
(一)市场约束机制市场约束机制就是通过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其经营管理透明度,使市场参与者
得到及时、可靠的信息,以对银行业务及内在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奖励有效管理风险、经营效益良好的银行,惩戒风险管理不善或效率低下的银行等方式,发挥外部监督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降低经营风险。
(二)市场约束参与方及其作用
(1)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市场约束的核心,其作用在于:一是制定信息披露标准和指南,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二是实施惩戒,即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和有效信息披露;三是引导其他市场参与者改进做法,强化监督;四是建立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促进市场约束机制最终发挥作用。
(2)公众存款人。存款是银行主要的负债来源之一,公众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作用表现在存款人可以进行选择,通过提取存款或把存款转入其他银行,增加单家银行的竞争压力。银行为了吸收更多的存款必然要照顾存款人的利益,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有效控制风险。
(3)股东。银行的股东拥有银行经营的决策权、投票权、转让股份等权利。股东通过行使权利给银行经营者施加经营压力,有利于银行改善治理,实现对银行的市场约束。
(4)其他债权人。债券持有人对于银行风险的关注程度实际上介于存款人和股东之间。债券持有人的市场约束作用主要通过债券的购买和赎回,对银行的资金调度施加压力,督促银行改善经营,控制风险。
(5)外部中介机构。评级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对银行进行客观公正的评级,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关资金安全的风险信息,引导公众选择与资金安全性高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并起到市场监督的作用。
(6)其他参与方。银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性行业原则,在稳健做法方面达成一致并公开发布,促使银行机构规范地开展经营活动。银行员工通过举报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做法,或反映其他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实现对银行业机构的市场约束。
二、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
信息披露通常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披露的行为。
银行机构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会计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两大类。银行机构的信息披露应与其经营特点相适应,原则是:侧重披露总量指标,谨慎披露结构指标,暂不披露机密指标。而具体披露的内容和要求,可按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确定。
(二)信息披露目的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巴塞尔协议Ⅱ第三支柱和我国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均要求银行建立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市场约束作为资本监管的有效工具,起到配合监管机构、强化银行外部监督的作用。
从银行自身的角度来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促使银行更为有效且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提升银行自身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
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角度来看,关于银行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信息的充分披露,提高了银行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利益相关方作出决策并保障它们的利益。
(三)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1)我国监管机构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侧重于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和管理相关信息的披露。
(2)巴塞尔协议Ⅱ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
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信息披露监控机制,包括:
①日常监督机制;
②惩罚机制;
③监管当局责任。
(四)监管要求信息披露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
1.披露内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的信息如表9—3所示。
2.披露方式。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公众新闻媒体发布;
②置备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查阅;
③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互联网网站、本公司网站披露等。
3.披露要求。第三支柱披露要求与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并不矛盾,承认会计或其他监管规定的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五)专有信息和保密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需均衡考虑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则以及保护专有及保密信息的需要。
二、外部审计
(一)外部审计的内容
外部审计已经成为银行监管的重要补充。加强外部审计对银行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大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监管者可以视检查人员资源状况,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外部审计师对商业银行实施检查。
为确保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有关法律赋予了外部审计机构有以下权力:
①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机构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②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隐瞒;
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构的工作,包括如实向外部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说明材料;
④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反映被审计单位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阻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国际上,监管者与外部审计机构主要通过三方会谈的形式进行信息沟通。在我国,三方会谈制度已经开始广泛使用。
(二)外部审计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1)外部审计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2)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
(三)外部审计与监督检查的关系
(1)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
(2)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方式、内容、目标存在共性。
(3)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相辅相成。
(4)外部审汁和监管意见共同成为市场主体关注、评价、选择银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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