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来渝设立分支机构:
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我会对《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提出相关意见,并于2012年6月19日前反馈我会监管部。
联系人:监管部 李霞
联系电话(传真):67031028
邮箱地址:cqicpajgb@
附件:
1、《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对《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说明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行业惩戒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市评协)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记载在市注协、市评协登记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状况以及相关信息的载体。
第三条 市注协、市评协负责本地区当然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的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注协、市评协应当设专人管理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提示信息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团体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团体会员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市注协、市评协、中注协、中评协表彰、奖励情况;
2、团体会员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3、受到社会媒体或公众表扬的;
4、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
1、团体会员被协会书面批评及谈话提醒情况;
2、未按时报送财务报表被通报的,提供的财务报表、年检资料、业务报备存在错误、虚假等情况。
3、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
4、超越批准执业范围执业;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6、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
7、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
8、其他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三)不良行为记录:
1、团体会员受到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训诫、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
2、团体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个人会员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中
注协、中评协、市注协、市评协表彰、奖励情况;
2、个人会员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情况;
3、个人会员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4、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
1、个人会员被协会谈话提醒情况;
2、提供的财务报表、年检资料、业务报备存在错误、虚假等情况。
3、除超龄或离开事务所以外的原因而未通过年检;
4、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
5、挂名、兼职、跨所执业;
6、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
7、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认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
8、对诚信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不良行为记录:
1、个人会员受到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训诫、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
2、个人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 会员诚信资料、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会员自行申报;
(二)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文件及公告;
(四)经核实后的有关媒体报道;
(五)其它途径。
第九条 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由会员自行申报;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和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协会负责收集;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采取会员自行申报与协会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会员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相关情形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填写会员诚信信息申报表(见附表1),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方协会申报。会员对自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协会收到会员的申报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
对会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后,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同时录入信息系统。书面材料和信息系统的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协会对会员作出行业自律惩戒,或对会员谈话提醒、发关注函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会员诚信档案记录审批表(见附表2),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同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会员认为其诚信档案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书面材料长期保存,信息系统中的当前记录期为3年,期满后转为系统历史记录,不再显示。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公示与查询制度。
(一)会员的良好、不良行为记录,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
(二)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不上网公示。
会员一年内提示信息记录超过3次的,作为不良诚信记录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协会在出具团体会员诚信记录情况时,应列明会员近3年优良、不良、提示信息等记录情况。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跨省转所的,其诚信档案书面材料由转出省份移交到转入省份保存。
第十七条 会员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会员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会员诚信信息,不得遗漏、选择性地记录诚信信息,不得泄露会员诚信信息。
第十八条 会员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有关诚信资料信息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对《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说明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于2006年11月制定了《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渝会协[2006]106号)(以下简称《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自该办法实施以来,建立了会员诚信信息,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对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会员诚信档案的作用。现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说明如下:
本次对《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3条内容进行修订,另增加1条,修订后的《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共四章20条。
1、为加强行业基础信息管理,准确反映行业财务、业务报备、人员等状况,对诚信档案中提示信息的内容进行修改。提示信息主要记录会员尚未被处罚或未严重到需要处罚程度的违规行为,以及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一定影响或关联的信息。原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未按时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报送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均作为团体、个人会员的提示信息进行记录;现修改,将”未按时报送财务报表被通报的“增加作为团体会员的提示信息进行记录,将”提供的财务报表、年检资料、业务报备存在错误、虚假等行为的“,团体及个人会员的诚信档案均作为提示信息进行记录。
依据《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行业惩戒类型变更为”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训诫“三条,故在第六条、第七条团体、个人会员不良行为记录包括的内容作相应更改。
2、为充分发挥会员诚信档案的作用,满足社会公众查询会员诚信信息的需求,对原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并增加第十五条。第十三条会员诚信信息的当前记录期由5年改为3年。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协会网站直接查询会员的良好行为,会员受到公开谴责、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被吊销执业资格等情况,现修改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会员的良好、不良行为记录,即通报批评、训诫行业惩戒均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加的第十五条为,协会在出具团体会员诚信记录情况时,应列明团体会员近3年优良、不良、提示信息等记录情况。
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我会对《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提出相关意见,并于2012年6月19日前反馈我会监管部。
联系人:监管部 李霞
联系电话(传真):67031028
邮箱地址:cqicpajgb@
附件:
1、《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对《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说明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行业惩戒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市评协)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记载在市注协、市评协登记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状况以及相关信息的载体。
第三条 市注协、市评协负责本地区当然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的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注协、市评协应当设专人管理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提示信息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团体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团体会员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市注协、市评协、中注协、中评协表彰、奖励情况;
2、团体会员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3、受到社会媒体或公众表扬的;
4、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
1、团体会员被协会书面批评及谈话提醒情况;
2、未按时报送财务报表被通报的,提供的财务报表、年检资料、业务报备存在错误、虚假等情况。
3、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
4、超越批准执业范围执业;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6、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
7、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
8、其他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三)不良行为记录:
1、团体会员受到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训诫、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
2、团体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个人会员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中
注协、中评协、市注协、市评协表彰、奖励情况;
2、个人会员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情况;
3、个人会员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4、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
1、个人会员被协会谈话提醒情况;
2、提供的财务报表、年检资料、业务报备存在错误、虚假等情况。
3、除超龄或离开事务所以外的原因而未通过年检;
4、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
5、挂名、兼职、跨所执业;
6、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
7、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认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
8、对诚信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不良行为记录:
1、个人会员受到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训诫、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
2、个人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 会员诚信资料、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会员自行申报;
(二)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文件及公告;
(四)经核实后的有关媒体报道;
(五)其它途径。
第九条 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由会员自行申报;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和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协会负责收集;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采取会员自行申报与协会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会员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相关情形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填写会员诚信信息申报表(见附表1),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方协会申报。会员对自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协会收到会员的申报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
对会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后,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同时录入信息系统。书面材料和信息系统的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协会对会员作出行业自律惩戒,或对会员谈话提醒、发关注函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会员诚信档案记录审批表(见附表2),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同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会员认为其诚信档案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书面材料长期保存,信息系统中的当前记录期为3年,期满后转为系统历史记录,不再显示。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公示与查询制度。
(一)会员的良好、不良行为记录,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
(二)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不上网公示。
会员一年内提示信息记录超过3次的,作为不良诚信记录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协会在出具团体会员诚信记录情况时,应列明会员近3年优良、不良、提示信息等记录情况。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跨省转所的,其诚信档案书面材料由转出省份移交到转入省份保存。
第十七条 会员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会员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会员诚信信息,不得遗漏、选择性地记录诚信信息,不得泄露会员诚信信息。
第十八条 会员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有关诚信资料信息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对《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说明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于2006年11月制定了《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渝会协[2006]106号)(以下简称《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自该办法实施以来,建立了会员诚信信息,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对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会员诚信档案的作用。现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说明如下:
本次对《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3条内容进行修订,另增加1条,修订后的《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共四章20条。
1、为加强行业基础信息管理,准确反映行业财务、业务报备、人员等状况,对诚信档案中提示信息的内容进行修改。提示信息主要记录会员尚未被处罚或未严重到需要处罚程度的违规行为,以及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一定影响或关联的信息。原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未按时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报送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均作为团体、个人会员的提示信息进行记录;现修改,将”未按时报送财务报表被通报的“增加作为团体会员的提示信息进行记录,将”提供的财务报表、年检资料、业务报备存在错误、虚假等行为的“,团体及个人会员的诚信档案均作为提示信息进行记录。
依据《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行业惩戒类型变更为”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训诫“三条,故在第六条、第七条团体、个人会员不良行为记录包括的内容作相应更改。
2、为充分发挥会员诚信档案的作用,满足社会公众查询会员诚信信息的需求,对原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并增加第十五条。第十三条会员诚信信息的当前记录期由5年改为3年。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协会网站直接查询会员的良好行为,会员受到公开谴责、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被吊销执业资格等情况,现修改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会员的良好、不良行为记录,即通报批评、训诫行业惩戒均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加的第十五条为,协会在出具团体会员诚信记录情况时,应列明团体会员近3年优良、不良、提示信息等记录情况。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
相关文章
共青团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委员会成立 (2012-06-17 09:06:22) |
注册会计师考试政策实施改革 (2012-06-16 17:07:34) |
注册会计师考试 香港考区考生报名机构变更 (2012-06-16 16:57:22) |
山东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每科次75元 (2012-06-15 17:36:37) |
注册会计师机考输入法 (2012-06-15 17:35:28) |
注册会计师机考题型 (2012-06-15 17:34:46) |
注册会计师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2012-06-15 17:30:23) |
江苏镇江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6月11日-25日 (2012-06-15 17:29:06)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2-06-15 17:27:43) |
北京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领取6月26日起 (2012-06-15 17:2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