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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7月1日正式实施,明显加大了对会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将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自然段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七)将相关条文中的“帐”修改为“账”。

本次会计法修改,最大的变化在于:明显加大了对会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强化财会监督与法律责任:在维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的基础上,新法着重处理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难题,像不依规设置会计账簿、伪造或者变造会计凭证及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针对此类违法举动,新法显著增强了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罚款数额,同时保留了现行法中有关违反《会计法》且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时,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

2.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新修订的《会计法》意在借由法律形式明晰并规范会计工作中的新变化与新要求,这有利于增进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更优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投资者及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

3. 明确并加大个人的法律责任:新法清晰界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授意、指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径,将面临高额罚款,在情节严重时,罚款额度更高。另外,若属于公职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例如,新法第四十条对单位违法的罚款上限从原先的5万元飙升至100万元;新法第四十一条对于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的单位,罚款可高达违法所得的1至10倍,对于无违法所得或不足20万元的,罚款范围为2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上限从过去的5万元提升至200万元。此外,增加了因违反本法受到处罚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的规定。第四十二条针对授意、指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而旧法上述最高罚款额仅为5万元。
推动会计信息化与现代技术应用:第八条增加了“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强化了会计档案的保管和监督机制,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和真实性。第二十五条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后增加“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电子凭证安全、真实,防篡改、禁重复入账,确保影像件与原件关联,首提“内部控制”,深化会计监督,构建闭环机制,强化企业风控,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强化财务会计报告的一致性:新法的第二十条明确重申了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一致性原则,强调无论面向何种使用者,其编制依据必须保持高度统一,确保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同时,该条款还细化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提供规范,旨在通过专业审计的加持,进一步增强财务报告的公信力与可靠性。明确禁止了账外账的存在。
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新法第三十二条在职责范畴内显著扩展了检查监督人员的保密责任,不仅要求检查监督人员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还新增了对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义务。
规范了语言表述:将相关条文中的“帐”修改为“账”,将原来的“帐簿、记帐、明细帐、日记帐、查帐、帐目”等词修改为“账簿、记账、明细账、日记账、查账、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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