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人士称,规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证券公司财务制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都将为此规则所取代。
针对金融机构的特点,“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消息人士说,对没有取得股权的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时,应该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规则提出,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
规则明确了财政部门、金融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不同的财务管理职责,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费用、收益分配、重组清算、财务信息等方面的财务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并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作了规定。
规则适用的范围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中国证券报 2006-12-15)
(w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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