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21)
第五节 票据之外的结算方式
票据之外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和国内信用证五种。
一、汇兑
(一)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该方式。
根据汇款凭证的传递方式可以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汇款人签章等。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汇款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汇出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汇入行对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应将汇款直接转入收款人帐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未开立存款帐户的,由收款人持取款通知和身份证件支取。
注意: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凭证上填明“现金”字样,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行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支付。如收款人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填制支款凭证,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区别)
1.汇兑的撤销。对于未汇出的款项,汇款人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兑的退汇。已汇出。汇入行对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一)概念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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