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纳税人具有八项政策选择权
符合条件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可以选择执行相关营改增新税政,这也是税法赋予纳税人税收权利的的重要内容之一。
企业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可以对执行的税收政策进行多样化选择。企业需要准确选择使用最适合企业实际的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效率与公平的均衡。
特定应税行为允许选择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适用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征收范围这类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在计算税款方法上具有选择权,纳税人既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也可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纳税人身份。
未超过销售额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对自己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有选择权。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对自己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没有选择权;未超过销售额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对自己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有选择权。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要关注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是否达到销售额的标准。对于有选择权的企业,就需要进行认真的测算和市场定位的综合考虑,正确选择“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身份选择,并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项。
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免税或缴税三选一。
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五条明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 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核算方法可以选择。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3条要求,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销售旧固定资产,计税方法可以自主选择。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前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销售额计算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2: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结算销售额人民币计算可以选择汇率中间价。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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