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税务风险 积极有效防控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不断升级,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跨入国际市场,尝试创造新的业务模式,资产配置结构、投资形式和管理模式正在发生转变,交易类型也趋于更加复杂和多元化。与此同时,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由于多数还在摸索最有效的跨国经营管理模式,加之其分割式的经营,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的处理,缺乏全球IT、财务数据的整合等问题,使其税务管理隐含着诸多税务风险。特别是反避税风险和双重征税风险,尤其应引起“走出去”企业的重视。
反避税风险方面,“走出去”过程中企业通常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跨国经营所得在不同税收管辖权国家间的分配会影响到各相关国的税收权益。BEPS行动计划强调“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因此,建议“走出去”企业对集团各个法律实体真实的功能、风险、资产进行梳理和定位,确保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符合本国和投资国的税法按规定,在必要时可以考虑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来规避被事后调查的风险。
同时,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采用多层控股架构间接投资的,必须要求遵守“受控外国企业”的相关规定:将大额消极收入产生的利润堆积在境外低税率地区的被投资企业,并出于非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做分配,达到受控外国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分配未分配的利润应计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因此,“走出去”企业应动态关注各国受控外国企业法规变化,对境外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资金安排做出必要的调整,确实存在合理商业理由的要做好充分记录备查,防范被各国税务机关实施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双重征税风险方面,法律变动、税收不确定性增加以及反避税调查,都有可能造成“走出去”企业被双重征税。我国税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帮助企业尽量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当前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积极申请税收抵免。目前我国采取的是限额抵免法,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额超出我国税法计算出税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抵免。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包括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税收饶让。同时,企业还可以积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目前,国家总局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尚未签署税收协定的,正积极稳妥地推进谈签,已签有税收协定的,根据形势发展进一步修订完善。当“走出去”企业到境外与中国签署并执行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时,企业可以向对方国家(地区)税务局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相关待遇,有效降低企业在投资国的税负,增加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性,消除双重征税。
为有效防控因反避税调查和双重征税带来的税务风险,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重视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积极争取合法税收权益。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应密切追踪投资国的立法动态和税收监管动态,从全球布局的角度设计对外投资框架,有效控制风险。企业在境外与当地税务机关就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受到税收歧视等情况产生纠纷时,如果投资目的地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可以依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以书面形式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双方国的税务当局相互磋商解决企业的税收争议,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税收利益。另外,当境外企业因转让定价问题被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反避税调查时,纳税人可以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申请启动主管当局间的相互协商程序,以尽量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同时,企业还应该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做好合理税务规划。国外投资环境和税收制度与国内有很大不同,某些国家内部税制结构和税收管理也非常复杂,例如,美国就有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税种,同一税种在各州税率也不尽相同,管理部门也存在差异。由于不熟悉国外税务环境而产生额外税收成本的事件时有发生。适当借助一些专业机构的力量和经验,可以帮助企业快速适应国外的税收环境,有效降低税务管理成本。在国际业务中有经验的机构可以在两方面起作用:帮助企业建立全球合法合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流程,降低税务管理风险;优化全球投融资结构及业务布局,优化全球业务整体税收效益,同时防止激进税务筹划。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国税局第六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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