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进口税率将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近期发布了《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9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对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进行了调整。
我国目前实施的进口关税税率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4种。2017年将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方案》中涉及调整的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3种,具体情况如下:最惠国税率的调整主要涉及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和暂定税率两个方面。在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方面,2015年12月16日,WTO《信息技术协定》(ITA)扩大产品范围谈判结束,24个参加方就201项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减让达成共识。这些产品每年全球贸易额为1.3万亿美元,约占全球货物贸易总额的10%。我国是信息技术产品的主要生产国和进出口国,各参加方共同降税,将有利于促进我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出口,但也给相关产业带来一定压力和挑战。我国已于2016年9月15日对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了首次降税,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第二次降税,共涉及280多项商品,主要包括信息通信产品、半导体及其生产设备、视听产品、医疗器械、仪器仪表等。在目前实施暂定税率的产品中,有18项产品与信息技术扩围产品重合,在实施第二次降税后,17项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将低于现行的进口暂定税率,因此,这17项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将于2017年7月1日相应取消,还有1项产品因最惠国税率是从价税,暂定税率是复合税,二者应从低执行。
在暂定税率方面,2017年,综合考虑国内产业和科技发展以及对外贸易和百姓需求,海关总署对进口暂定税率进行了适当调整。进口暂定税率调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继续鼓励国内亟需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的进口,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经济提质增效;2.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内市场供求变化,增加有效供给;3.紧紧围绕消费升级需求,合理降低日用消费品及部分药品原料进口关税;4.配合统筹解决玉米高库存的问题,缓解玉米等陈粮“去库存”的压力。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共822项,7月1日起因实施信息技术产品降税,相应取消暂定税率17项,暂定税率将缩减至805项。其中,新增或进一步降低商品暂定税率32项,调整暂定税率适用范围1项。调整后的进口暂定税率主要涉及以下三大类商品:1.有利于降低先进技术设备进口成本,推动国内技术进步和装备制造水平提高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2.满足我国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日用消费品和文化消费品;3.有利于促使制药企业降低成本从而降低药价的部分药品原料药。
此外,为鼓励国内扩大生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国内已能生产但尚不能完全满足需要的4项商品适当提高进口暂定税率;对国内已完全能生产和满足供应的3项商品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
在协定税率调整方面,我国目前已与2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5个优惠贸易安排或自贸协定。2017年我国将继续对上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需进一步降税的有10个协定,即中国与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巴基斯坦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的有5个协定,即中国与新加坡、东盟、智利的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在特惠税率调整方面,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2017年继续对40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执行特惠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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