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进行时 听行业代表委员的税收建言
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指出,减税降费仍是2017年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3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财政部部长肖捷、部长助理戴柏华出席记者会,在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时表示,正在研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并及时落实减税降费的相关措施。
那么,在政府积极推进税收体制改革和落实相关税收任务的同时,参会的代表委员对今年的税收工作有哪些提案和建议呢?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跟进。
个税
张连起:适时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
提案人: 张连起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会计审计专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激活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减轻中低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张连起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当成为继营改增之后的财税改革突破口。适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确立“综合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制框架。他表示,鉴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配套措施和征管条件不健全等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改革要在做好方案论证和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成熟一点推出一点,不错失时机、不因噎废食、不止步观望。
为此,张连起建议,第一,应将现行分类税制改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建议先将部分所得项目予以合并,实行综合征税,初步搭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框架。
按照这种混合所得税模式,需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可以考虑实行综合所得征税。
第二,在合理确定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居民家庭不同负担情况,适当增加有关家庭生计支出的附加扣除项目。
在现有综合扣除的基础上,考虑增加专项扣除项目。比如,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费用的扣除、基本生活住宅的按揭贷款利息扣除、抚养二孩基本生活标准扣除等。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兼并税率级次,缩小初始税率比例,降低中等收入者税负,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第三,构建新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与综合征税相配套的税收征管体制。要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推动现金交易的规范管理等社会综合配套条件的逐步完善,为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现代化、信息化的步伐。要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进行重点监控。为跨境投资、商贸等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纳税台账,重点税源、重点管理。运用好大数据和云计算,升级“互联网+税务”,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征管全过程都纳入信息系统,实现税务—银行—企业间网络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系统,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
营改增
张萍:进一步改进营改增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负
提案人:张萍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甘肃分所所长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体量规模大、产业链条长、税收占比高、容纳就业多,此次营改增涉及这两个行业近200万户纳税人。 据资料统计:2015年,两大行业实现营业税1.12万亿元,占全部营业税收入的近六成,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作为营改增的重点和难点,这两个行业能否平稳过渡,直接关系到税制转换成功与否和经济的平稳运行。
基于对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税负变化情况的分析,张萍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一是人工费用抵扣。建筑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力成本占比较大,虽然按照政策规定可以尽可能采用劳务分包,支付的劳务分包费用就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人工成本,但就目前行业经营现状来看,建筑企业没有长期、稳定的施工队伍,在承揽项目后,除部分专业工种外,其他大部分劳动力一般是在建筑劳务发生地临时雇佣,相对缺乏固定性,且流动性较大,施工方在管理上本身就存在较大困难,也无法取得抵扣凭证。考虑到营改增后包括建筑行业和劳务派遣行业发展的规范和健全,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而短期内大量劳动力成本得不到有效抵扣从而造成税负上升的现状,建议考虑在一定时期内给予过渡政策,允许对建筑业企业的人工费用按照3%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降低税负。
二是给予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鉴于建筑业人工比重较高、可抵扣材料比例较低等原因形成税负较高的问题,建议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对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新老项目认定。建议对于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新老项目的界定,考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考虑施工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的时间外,对于企业营改增前虽未签订施工合同但先期已经投入配套设施建设、平整土地等在建工程费用的前提下,就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税以降低税负。
四是融通资金方面。考虑到建筑业、房地产企业融通资金的数额较大和融资成本较高的现状,在政策上给予特殊优惠,即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与企业间拆借的资金允许收取利息一方开具专用发票,资金使用方通过获取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蓝逢辉:扩大营改增进项抵扣范围
提案人:蓝逢辉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成为全社会关注和热议的税收话题。总体看,营改增的减税效果明显,达到了预期目标。后营改增时期,随着抵扣链条完善、市场规范、制度推进,减税效果将持续释放,总体税负有望继续下降。
蓝逢辉分析,目前,从宏观上看,主要问题是营改增引起阶段性的税负不均,部分企业税负上升。表现为,一是区域税负差异,北、上、广、深创新企业多,服务业发达,受益最大;二是行业税负差异,生活服务业减税幅度最大;三是同业税负差异,上下游企业抵扣充分的受益较好。但各行业均有企业税负增加。税负差异原因在于,首先是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抵扣链条的不同缺陷。我国小企业多、个体工商户量大,票据规范程度不一,规范企业难以从不规范的供应方取得合法抵扣票据。其次是与营改增的变化相适应的增值税税制建设需要同步,要进一步简化税率、优化税制;此外,部分省、市国税征管力量不足,需要充分发挥税务师等社会专业服务的力量。
从微观看,营改增企业也面临一些问题,政府要求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劳务公司抵税难;加油站开票难,导致物流公司抵税难;比起征点多收入1分钱,就得全额征税,小微企业经营难;“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国外总包项目国内分包,资金来自国内,享受税收优惠难。
蓝逢辉介绍,?值税是链条税,税负高低与抵扣充分、产业链、经济周期、市场供求、税制改革、涉税服务等相关。他表示,营改增整体目标效果还未完全呈现,优势发挥需要时间,既要正确肯定阶段性实施成效,又要正视过程中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为此,蓝逢辉提出以下建议。一要简并增值税税率档次。减轻税收遵从和征管难度,简化征管流程,服务纳税人。二要降低税率。针对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现代服务业适度降低增值税税率,合理下调增值税收入规模,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点、实行超额征税。三要扩大营改增进项抵扣范围。结合行业资产结构、成本要素、经营特点,增加抵扣范围,确保税负公平,开启增值税改革和立法的新思路。四要改进税务服务。全面开放申报接口,允许群申报,方便纳税人,降低制度性征管成本,节约支出。五要优化发票管理制度: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发票使用二维码、条码管理,延长发票认证和抵扣期限,规范市场次序,完善抵税链条,防止税收流失。 六要配置专业服务社会资源,特别是税务师等专业力量,服务国家税收。
征管
蓝逢辉: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
提案人:蓝逢辉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
近年来,我国电商行业发展迅猛,企业生产、经营及个人消费网络化成为主流,电商在促进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目前对于电商的税务监管却十分缺乏。
随着越来越多的商品交易转移到网上,传统门店交易量不断减少,实体店税收下降。因电子商务的跨区域和跨时空性、特殊性和复杂性,现有的税收征管制度显得不够完善,对电商的税收监管严重不足。
“一方面实体店缴税,一方面部分网店漏税”,出现税收“征管盲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税负不公平、从而导致社会不公平、不诚信问题的产生,延伸为税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的问题。蓝逢辉在调研中,切身感受了基层税务机关对电商的税务监管的呼声。
对此,蓝逢辉总结了三个问题。一是税收公平问题。有善法才有良治,网上进行的有形商品交易,仍属于课税商品及劳务,与传统商业模式没有差异,应平等纳税。
二是税收征管问题。电商税收管理的涉税要素复杂、要求高,电商税收征管最大的问题是“信息不对称”,在把电商交易纳入税收日常监管的同时,税收征管制度及手段必须创新。
三是扶持小微电商。电商中的小卖家多、小微企业多、刚需的小额交易多,应给予其更好的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这也是对电商依法征税和监管的关键。监管不等于课以重税,规范是为了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电商的税务监管,即维护了国家税收的刚性,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税收公平,也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重要手段。
蓝逢辉建议在两个原则下采取五项措施。两个原则即税收公平原则和小微电商税收优惠原则。五项措施为:1.建立电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系统,保证国家全面掌握信息,为国家决策服务; 2.提高小微电商扶持政策,小微电商利润薄,提高免征额、实行超额征税,“放在明处、管住行业”,把规范发展和促进繁荣结合起来; 3.保持税收中性原则,不开征新的税种; 4.建立政府部门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体系;5.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信用系统。
蓝逢辉:应尽快出台《税务代理人管理办法》
提案人:蓝逢辉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
国家目前已经启动了《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其中第八十九条(2015年《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三条)仍表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未作任何修改。蓝逢辉认为,目前出台《税务代理人管理办法》已具备了条件。一是有《税收征管法》作为根据,有法可依;二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和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三是有国际经验可以借鉴。
据此,蓝逢辉建议制定税务代理人相关管理办法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应明确税务代理人的主体范围。 明确税务代理人的主体范围,才能使政府对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主体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而目前的现状是,只把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纳入了监管范围,其他主体虽然也有自己的监管层,但并没有对其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进行监管。因此,有必要明确税务代理人的主体范围。税务代理人制度应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只要符合法律准入条件或具有相应的资质都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税务代理人应包括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机构以及个人,如: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等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也包括代理记账公司和咨询公司等机构。
二是应按税务代理行为利益属性明确税务代理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税务代理行为利益属性上可以分两类,涉及国家税收利益(公共利益)和单纯民事利益两类。前者具有维护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责任,同时也影响税收法律关系,例如纳税申报、发票办理、税务认定、税收优惠执行等业务,这类业务并不是完全靠市场调节可以解决的,需要国家权力适度介入,须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而单纯的民事行为,如简单的代理申报、代理服务,税务代理人完全按委托人的意思而为,可以由民事法律规范,无须设立准入门槛,但由于从事业务的专业性,也应具有一定的资质条件。
三是应明确税务代理人专业资质取得条件。税务代理人由于从事业务的专业性,应具有一定专业资质,所以应对如何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进行明确。对于个人税务代理人,考虑通过相关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等方式评价其专业性;对于机构税务代理人,则应通过限定其专业人员的数量来进行考虑。
四是应明确税务代理人从事的业务领域。明确税务代理人可以从事的业务领域,应明确区分政府和市场在税务服务上的界限,在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范围外,引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其他涉税利益相关方通过税务代理人提供的服务,降低纳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五是应明确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税务代理人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承担着维护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及委托人利益双重职责,法律必须规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规范其行为。权利应包括作为税务代理主体的权利、代理行为中的权利、利益受损的救济权利等;义务应包括作为税务代理主体的义务、代理行为中的义务等等;此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关处罚。
六是应明确税务代理人的监管主体。既然税务代理人需要一定程度的准入条件和资质,那应由谁来代表国家权力进行监管,是统一监管还是执业群体自律监管?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维护国家税收或公共利益,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法律应授权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主体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和优势。
七是创新监管方法。在简政放权的整体形势下,监管主体要创新监管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利用代理人信用评价制度、税务代理实名制、同业评议制度、代理安全岛制度等市场手段对税务代理人进行监管。同时建设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税务师代理人信息实时公告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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